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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創意產業介紹

文化創意產業(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y),簡稱文創產業,中文詞彙最早由行政院於20025月依照〈挑戰2008:國家發展重點計畫〉的子計畫「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計畫」所確定。文化創意產業為台灣官方定名,各國定義不同,有稱為文化產業、創意產業、內容產業等。目前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國家較出名者,約有英國、韓國、美國、日本、芬蘭、法國、德國、義大利、澳洲、紐西蘭、丹麥、瑞典、荷蘭、比利時等。

針對文化與創意面進行產業發展政策,最早是在1997年由英國閣揆布萊爾工黨內閣所推動的創意產業;同一時期,遭逢亞洲金融風暴的南韓,在總統金大中主導下也開始從電影與數位等產業開始發展「文化內容產業」,並成立文化內容振興院與通過《文化內容振興法》。採取類似做法者,也包括澳洲、紐西蘭、歐洲諸國等。而中國近幾年在藝術市場蓬勃、公共展演場地大建設(如798特區)下,除在既有製造業的優勢下群找出路外,也開始重視文創產業的發展,資源投注,並且參考台灣的名詞與官方定義。

文化創意產業,顧名思義,為結合了文化及創意的產業。而對「文化」一詞有諸多不同的定義。「文化」一詞,廣義來說,泛指在一個社會中共同生活的人們,擁有相近的生活習慣、風俗民情,以及信仰等;狹義的來說,即是指「藝術」,是一種經由人們創造出來新型態的產物。不論就狹義或廣義的文化而言,「文化創意」即是在既有存在的文化中,加入每個國家、族群、個人等創意,賦予文化新的風貌與價值。

根據文化創意產業推動服務網所公佈的『定義』、『選定原則』、『產業範疇及主辦機關』如下:

一、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: 「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,透過智慧財產的形成與運用,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,並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升的行業」。

二、選定原則:(一)就業人數多或參與人數多

(二)產值大或關聯效益大、成長潛力大

(三)原創性高或創新性高及附加價值高

三、產業範疇及主辦機關:

1.視覺藝術產業:凡從事繪畫、雕塑及其他藝術品的創作、藝術品的拍賣零售、畫廊、藝術品展覽、藝術經紀代理、藝術品的公證鑑價、藝術品修復等之行業均屬之。

2.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:凡從事戲劇(劇本創作、戲劇訓練、表演等)、音樂劇及歌劇(樂曲創作、演奏訓練、表演等)、音樂的現場表演及作詞作曲、表演服裝設計與製作、表演造型設計、表演舞臺燈光設計、表演場地(大型劇院、小型劇院、音樂廳、露天舞臺等)、表演設施經營管理(劇院、音樂廳、露天廣場等)、表演藝術經紀代理、表演藝術硬體服務(道具製作與管理、舞臺搭設、燈光設備、音響工程等)、藝術節經營等之行業均屬之。

3.文化展演設施產業:凡從事美術館、博物館、藝術村等之行業均屬之。

4.工藝產業:凡從工藝創作、工藝設計、工藝品展售、工藝品鑑定製度等之行業均屬之。

5.電影產業:凡從事電影片創作、發行映演及電影周邊產製服務等之行業均屬之。

6.廣播電視產業:凡從事無線電、有線電、衛星廣播、電視經營及節目製作、供應之行業均屬之。

7.出版產業:凡從事新聞、雜誌(期刊)、書籍、唱片、錄音帶、電腦軟體等具有著作權商品發行之行業均屬之。但從事電影發行之行業應歸入8520(電影片發行業)細類,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及錄影節目帶發行之行業應歸入8630(廣播節目供應業)細類。

8.廣告產業:凡從各種媒體宣傳物之設計、繪製、攝影、模型、製作及裝置等行業均屬之。獨立經營分送廣告、招攬廣告之行業亦歸入本類。

9.設計產業:凡從事產品設計企劃、產品外觀設計、機構設計、原型與模型的製作、流行設計、專利商標設計、品牌視覺設計、平面視覺設計、包裝設計、網頁多媒體設計、設計諮詢顧問等之行業均屬之。

10.設計品牌時尚產業:凡從事以設計師為品牌之服飾設計、顧問、製造與流通之行業均屬之。

11.建築設計產業:凡從事建築設計、室內空間設計、展場設計、商場設計、指標設計、庭園設計、景觀設計、地景設計之行業均屬之。

12.創意生活產業:凡從事以創意整合生活產業之核心知識,提供具有深度體驗及高質美感之產業。

13.數位休閒娛樂產業:凡從事數位休閒娛樂設備、環境生態休閒服務及社會生活休閒服務等之行業均屬之。包括:

A.數位休閒娛樂設備--3DVR設備、運動機臺、格鬥競賽機臺、導覽系統、電子販賣機臺、動感電影院設備等。

B.環境生態休閒服務--數位多媒體主題園區、動畫電影場景主題園區、博物展覽館等。

C.社會生活休閒服務--商場數位娛樂中心、社區數位娛樂中心、網路咖啡廳、親子娛樂學習中心、安親班/學校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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